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辐射安全许可
2014-10-10
事项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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辐射安全许可 |
类型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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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 |
主体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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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环保局 |
事项性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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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许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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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诺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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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 个工作日(依法需要听证、招标、拍卖、检验、检测、检疫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) |
法定时限 |
20个工作日 |
附加时限 |
无 |
立等可取 |
否 |
是否踏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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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需踏勘 |
是否审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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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需审图 |
能否网上申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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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 |
办理窗口 |
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环境保护局033号窗口 |
联系电话 |
24538902 |
办公地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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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(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) |
法律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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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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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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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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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(国务院第449号令)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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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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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》(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)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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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第一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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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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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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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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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领取许可证根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》(环保部第3号令)“第十三条之规定;
2.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领取许可证根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》(环保部第3号令)“第十四条之规定;
3. 生产、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领取许可证根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》(环保部第3号令)“第十五条之规定;
4.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领取许可证根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》(环保部第3号令)“第十六条之规定;
5.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,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。 |
所需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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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料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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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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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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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《辐射安全许可证》申请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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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、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、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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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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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满足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》(环保部第3号令)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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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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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收费 |
收费标准原文 |
无 |
收费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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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 |
办理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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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步:
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环保局第033号窗口领取《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书》(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.tjxzxk.gov.cn直接下载);
第二步:
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,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,窗口工作人员接收、核对申请材料,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,出具《受理通知书》,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,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;
第三步:
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,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,报市环保局驻“中心”首席代表;
第四步:
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,提出复审意见,辐射处处长或分管副局长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提前到“中心”窗口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,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。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 |
数量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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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有数量限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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